第311章(第2页)
对于水务局和河道管理处来说,代理费不变,还能增加一名律师,这属于是加量不加价,他们也乐得这样。
毕竟多一名律师,也就多一些办法!
……
如今林川已经拿到了一审的卷宗。
同时张铭也把自己整理出的材料交给了林川。
此时他正坐在办公桌前琢磨着案件的细节。
“3月19日晚八时许,田忠昌吃过晚饭后独自出门遛弯。”
“根据他妻子李秋菊的描述,自己因为患有风湿,这么多年以来,大部分时间都是丈夫自己遛弯,况且当时正是倒春寒,她就没有跟着出去。”
“有几个证人的证言,描述当晚在西郊大坝附近遇见过田忠昌,双方打了个照面就过去了。”
“其中一人的描述比较详细,他说田忠昌和他遇上的时候,对方还感慨这么多年都没见过河面结冰了!要去找一找当年从冰面上过河的感觉!”
“他说自己当时便阻止老田,说现在不比以前,如今温度高,河面上的冰太薄,容易出事!看到对方似乎不太听劝,双方就各自离开了。”
“当晚十一点五分左右,李秋菊看田忠昌还没回来,就让自己儿子和儿媳妇出门去找。”
“田明明说自己父亲有遛弯看别人下棋的习惯,所以有时回来晚一些并没太在意。不过事发当晚,早已过了父亲回家的点,所以母亲就让他和他媳妇出去找找。”
“报警记录显示,当晚报警人称自己父亲遛弯时走丢了,希望警方能找一找。”
“辖区派出所出警后,并没有找到田忠昌。后续进行了走访调查,怀疑对方溺水了,于是便联系了蛙人。”
“第二天早上五点左右,蛙人在西郊大坝北侧消力水池内,发现了田忠昌的尸体。”
“根据警方对现场的勘查以及尸检,排除了刑事犯罪的可能,认定死亡原因为溺亡。这个结果死者家属也予以认可。”
看到此,林川便合上了卷宗材料。
案件的事实部分基本上就是这些内容,而且双方都没有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对方律师提出:
水务部门应当在大坝以及河道两旁采取安全措施,然而事发河道既无人监管,又无明显的警示标志,会对周围民众的生命安全构成巨大威胁!
江城市水务局和西城区河道管理处,作为河道的主管部门,显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死者的溺亡负全部责任。
林川的手指轻轻地敲着。
看来对方律师是想套用侵权责任法,来证明河道的主管部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一审法院也支持了这一点,划定了江城市水务局承担10的责任,西城区河道管理处承担20的责任。
仅从这个结果来看,应该是能够让大多数民众认可的。
然而对方不但不认可,甚至蓄意在网上炒作,甚至对自己的律所进行抹黑!
这就让林川非常不爽了!
老子成立个律所容易吗?
你说抹黑抹黑?
行!就你们会上诉是吧?
我也上诉!
到时候一分钱要不到可别哭!
事不宜迟,林川立刻便打开了笔记本准备上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