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七十五章 是谁在胡搅蛮缠
杨骁被明辉袭击之后,便被警察给带到了当地医院。
经过检查,杨骁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索性冬天穿的衣服比较厚,只有两根肋骨轻微骨裂。
医院病房内,负责将杨骁带回来的副所长,坐在病床边,用钢笔记录好他的个人信息,开口问道:“说说吧,为什么要下那么重的手,把人打成了那副模样啊?”
杨骁一只手被铐在床头上,另外一只手正在输液,听到副所长的话,顿时纠正道:“我没有主动找他的麻烦,而是正当防卫,他要杀我!”
“杀你?”
副所长皱眉看着杨骁:“据我所知,明辉就是一个小混混,又不是什么江洋大盗,绝对没有杀人的胆量!所以我劝你,最好还是坦白从宽,不要胡搅蛮缠,如果想解决问题,就把事情交代清楚,这样对大家都好。”
“警官,我希望你能注意自己的措辞,我并不觉得自己的行为,能用胡搅蛮缠这个词来形容。”
杨骁与副所长对视,铿锵有力的说道:“在乡下,就连两个农民抢一条垄沟,都有可能激情杀人,弄出命案!既然你也知道明辉是一名劣迹斑斑的社会混子,为什么就不认为他会杀人呢?
事发当时,明辉开车撞向我,不仅放话要杀我,而且还手持管制刀具实施了行动,这一点现场的很多人都能为我作证!所以我只是在很认真的阐述事实!”
彼时敦煌的旅游业刚刚崛起,不论是旅行社之间,还是社会上的流氓团伙,为了抢夺生意,发生冲突都是常有的事,副所长每天都在处理这些事情,只认为这是一起普通的打架斗殴:“他那就是说了句气话而已,至于是不是要杀人,你说了不算,得交给法律去判决,明白么!”
杨骁忍着身上的伤痛,直视着副所长的眼睛,语气坚定且充满逻辑地说道:“警官,判断明辉是否有杀人意图,不能仅依据你所谓的常理,而需依据严谨的法律条文和确凿的事实!你既然是执法者,更应该尊重法律,不是吗?
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来看,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明辉驾驶面包车,以极快的速度撞向我的三轮车,在当时的场景下,我骑车行驶在仅有两米宽的窄桥上,面对冲撞过来的车辆,根本没有闪躲的可能。
明辉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他必定明知开车撞向我,极有可能导致我重伤甚至死亡,但他依然毫无顾忌地实施了这一行为,这明显是对我的生命安全持放任态度,符合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
从客观行为表现分析,刑法意义上的杀人行为,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手段并不局限于传统认知中的凶器伤人等,明辉驾车撞击我,这种通过操控具有强大动能的交通工具实施攻击的行为,本质上与持刀、持枪等直接暴力手段并无二致,都对我的生命造成了严重且紧迫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