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1章

“其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侵权,理应进行赔偿。”

这是周云的一个推理逻辑,通过民法典的两个规定来搭了一座桥。

民法典究竟支不支持配偶权,起早的时候对此有过解释,现在暂时不应设立。

但是呢,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嘛,天知道会发生什么事,所以又给留了一个小门。

就是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一条,给了一个可以额外解释的机会。

没有这一条,周云就算说破大天也不行。

周云的意见说完了,轮到江启铭说自己的观点了。

在场的大学生们都是法律专业的,刚刚听着感觉都懂了,因为周云的逻辑很清楚,而且讲起来有点讲段子的感觉。

配上他那些手势动作,就听着很有意思。

这会儿大家都看向了江启铭,想知道他有什么高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规定,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而在本案中,被告作为婚姻纠纷中的第三人,原告是无权进行索赔的,现有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不支持向第三人索赔。”

这确实是现实中很多法院不支持向通奸另一方索赔的理由。

等江启铭说完,周云开口道:“我认为这种理解和适用过于狭隘。”

“首先我们要明确,最高法的该司法解释是基于什么来规定的,是基于离婚纠纷,是要限定离婚纠纷中的赔偿主体。”

“并没有限制无过错方依据其他法律关系向其他人主张侵权责任。”

“离婚作为一个特殊的民事程序,是解决夫妻双方争执的,不涉及对第三人的处理很正常。”

“但是在离婚之外,法律可没说不能提起侵权之诉,法无禁止尽可为。”

说到这里,周云看了看上面的老潘,又道:

“这个司法解释只是说在离婚诉讼中,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主体是过错方,司法解释并没有扩大解释,所以司法者也不应当扩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