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北斗 作品

第857章 报告文学和落日条款(第2页)

确定了学术论文规范,并且和时人擅长的论说文体结合。

此后,擅长写文章的,在写论文时非常擅长写引言,对正文则痛苦不堪。

擅长写正文的,则对要求文采的引言,时常感到为难。

以至于甚至催生了论文编辑行业,专门帮助作者整理论文,书写正文或引言。

——

从论文又想到了调查报告,朱由检向钱谦益道:

“都察院的调查报告格式之所以推行不下去,就是因为有些御史习惯了写文章,对报告不知怎么写。”

“发表到报纸上面,更是可能没多少人观看。”

“所以这个调查报告,朕以为同样可以写个文学版,称之为报告文学。”

“擅长写文章的,可以先写报告文学。然后再整理为调查报告,作为正式报告呈上来。”

钱谦益听到后连声附和,认为这确实是个好办法。

甚至他还认为各种奏疏和朝廷公文的格式,同样可以这样规范。

各种公文都要有格式,不符合格式的文章,只能作为引言。

朱由检颔首赞许,又嘱咐他规范礼法条文的格式,对法案和政令同样要编号,规定实施期限:

“礼法和法律都是要一直施行的,有不合时宜的提交国会修改,无需规定期限。”

“但是一些临时的律令、条约、契约,都是针对一时的,要制定施行期限。”

“到期之后讨论是否延续,或者制定新法案。”

这是后世常见的落日条款,也被称为限时法。避免各种法案堆积下去,成为一座屎山。

放在大明更是可谓有必要,因为历代皇帝的诏令积累下来,不是专门研究的根本就不明白。

有些律令早已过时,需要废止、修改。

朱由检不希望这些无限堆积下去,规定这次整理后,所有的临时律令甚至法律,都要制定期限。

钱谦益听到皇帝和他商讨礼法委员会的事情,很是高兴地答应下来。又请示道:

“如果法案过期后没有及时制定新法案,却又有人违犯,那该如何宣判?”

朱由检道:

“无关紧要没有受害人的就算了,性质恶劣的就按判例法,参考以前的判例宣判。”

“同时让大理院申请,制定相关法案。”

又嘱咐道:

“这次重制礼乐后,新的法律、诏令,也应在六十年内至少整理一次,决定废止或添加哪些条款。”

“你和刘先生等人商议一下,在礼法中增加这条规定。”

“让所有的法律修改,都有礼法可依。”

最终,在经过多番商议后,《大明礼法公约》,又增加了条文:

无论诰令、制令、敕令、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命令及使用其他任何名称者,凡与现行礼法不相矛盾的朝廷公文律令,皆有遵守之效力。

所有律令都应注明实施期限,到期前决定是否延续或修改。

所有律令应在六十年内至少整理一次,对不合时宜的条款废止或修改。

律令颁布需由皇帝认可,大明皇帝在认为律令违背礼法时,可以拒绝颁布。

当法律条文和法规法案不合时宜时,大明皇帝可颁布诏令暂时中止其实施。但是中止期限不应超过一年,国会应在一年内决议是否修改。(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