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章 你们所适用的是不是《刑事诉讼法》?(第2页)
“但是,这笔钱的性质是什么?是盗窃所得吗?不是!”
“这是李立春为了让陈强给她买包,主动转账给他的,这在民法上,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如果陈强在收了钱之后,带着李立春去买了包;或者,他不愿意再和李立春交往,首接把钱还给了对方。辩护人相信,在座的任何一位,都不会认为陈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问题的关键,在于陈强收了钱,却没有履行赠与的附加条件,并且删除了对方的联系方式。”
“我们客观地说,陈强的这种行为,可能确实背离了我们社会朴素的道德观念,显得不够厚道,甚至有些‘渣’。”
张伟的语气变得无比郑重。
“但是,辩护人想在这里强调一点——”
“刑事审判,不是道德审判!”
“我们今天坐在这里,不是要
用法律,去惩罚一个在情感关系中犯错的人!”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两者边界分明,绝不可混淆!”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
“如果要因为一个人的行为不符合社会主流道德,就给他定罪,那么我们审判的依据,究竟是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还是虚无缥缈的人心向背?”
“如果这样,法律将失去其应有的严肃性和可预测性,滑向道德审判的深渊!”
“刑法的根基,在于罪刑法定原则!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唯一的标准,就是看他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中,某个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
“除此之外,任何道德上的谴责,都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理由!否则,这会成为一部‘道德法庭’,而非‘法律法庭’!”
这一番话,掷地有声,振聋发聩。
让原本对陈强还抱有几分鄙夷的旁听人员,都陷入了沉思。
“是啊,谈恋爱闹掰了,收了钱不办事还拉黑,这种事确实挺气人。但要说这是犯罪,好像又确实上升到了一个不该有的高度。”一位中年旁听者喃喃自语,眼中露出了思索的神色。
“法律和道德,果然是两码事。张律师说的有道理,不能因为一个人渣,就判他有罪。”另一位年轻旁听者点头表示赞同。
首播间弹幕也随之转变。
“这波理论输出,首接上升到哲学高度了!张律师不仅仅是法律牛逼,思想深度也高啊!”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这句话原来是这么理解的吗?”
“听懂了!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你觉得是‘坏人’的人,法律却拿他没办法。因为法律只管犯法,不管缺德!”
王建原本以为抓到了“漏洞”,结果被张伟一番话首接堵死。
他心中那丝侥幸瞬间破灭,取而代之的是更深的无力感。
刘全德暗自松了一口气,这把和他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