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 三大切入点,等死吧你!(第2页)
然而,【逻辑神链】的分析并未就此停止。
张伟的思维触角,已经延伸到了更隐蔽,却同样致命的第三个突破口。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犯罪!
这个指控,直指“谜魇剧场”对李萌强制佩戴gps脚环的行为。
【逻辑神链】迅速调取并关联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第一个法条,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得单独同意,不得与劳动合同等其他授权捆绑”。
【逻辑神链】精准解读:李萌的实时位置信息,无疑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谜魇剧场”在与李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附加协议中强制要求佩戴gps脚环并采集数据,却没有取得李萌的“单独同意”。
这种将敏感信息采集授权与劳动合同捆绑的行为,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第二个法条,则来自最高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检察监督指引》第八条:“强制佩戴智能设备采集生物数据视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逻辑神链】的强大之处再次展现,它能从看似针对特定技术的指引中,提炼出更广泛的法理原则。
虽然这条指引主要针对人脸识别和生物数据,但其核心在于反对“强制佩戴智能设备采集数据”的行为模式。
gps脚环是一种“智能设备”。虽然位置数据不是“生物数据”,但其敏感性和私密性极高,强制采集同样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
最高检的这条指引,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强制通过智能设备采集个人信息的反对态度,为将强制佩戴gps脚环采集位置信息的行为,解释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了重要的参照和支持!
将这两条法条结合起来,指控链条清晰而有力:剧场方强制李萌佩戴gps脚环采集其敏感的位置信息,既没有取得法律要求的单独同意,这种强制通过智能设备采集个人信息的行为模式,也与最高检指引所反对的侵权行为具有高度相似性,完全符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
要证实这一点,需要两类关键证据:
首先,是李萌与“谜魇剧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所有附加协议的复印件。
需要仔细审阅其中关于gps脚环使用或位置信息采集的条款,确认是否存在“单独同意书”,或者相关约定是否直接捆绑在劳动合同中。
其次,是“谜魇剧场”企业后台的数据记录。
需要证明剧场方的系统确实接收、存储或处理了李萌通过gps脚环上传的位置数据。
这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或司法程序,获取剧场方的服务器日志、数据存储记录等。
这三个切入点分别从精神虐待、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三个维度,直插“谜魇剧场”及其负责人的要害!
任何一个指控成立,都足以让陈某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
张伟嘴角勾起一抹势在必得的弧度。
“谜魇剧场...陈某...你们的好日子到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