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章

“但是没有结果,单单从银行流水上来看,对方是没有转移财产的痕迹。”

周云闻言顿时道:“石法官,您之前就查过他的银行流水了?查了多久的?”

石法官闻言想了想道:“查了一年的流水,基本上从立案到强制执行这个过程都查过,都没问题。”

两高去年发布的那个《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之前也提到过,这个规定是很有震慑力的,把拒执的时间从过往的判决之后改成了诉讼开始后。

这个规定其实是源自《刑事审判参考》第1396号案例的意见。

这个案例全称是“杨建荣、颜爱英、姜雪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挺早的一个案子了。

这个案子里,最高法的意见是,从时间上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应当是从裁判生效后开始计算。

但在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我们认为,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为什么,因为行为人在判决生效前乃至于提起诉讼前即隐藏、转移财产,已经体现了行为人严重的主观恶性,也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打击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