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8章(第2页)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你看,你们做了那些事,算不算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啊,合同约定也没说你们可以刷单吧。”

“那你们刷单导致退货率那么高,是不是要承担这个损失赔偿啊,刚好,我的当事人造成了一千四百万的损失,所以让你们赔偿这么多,有问题吗?”

“我觉得没有任何问题!”

律师嘛,只要想讲“道理”自然是能讲出来的,而且表面上看起来没有问题。

但事实上,民法典的这个规定后面还有一句话: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一条其实到现在依然是合同编里的难点和重点,关键就在于这个怎么才算是能预见的损失,怎么算不应当预见的损失。

这里就不展开论述了,总之周某人自然又是在玩讼棍的手段。

讼棍们的手段通常就包括但不限于“法条用一半”,单单看一半法条,你会认为他说的没有任何问题。

而在实务中,法条的另一半,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都是至关重要,以及最重要的还是证据。

就是你怎么证明你的损失有这么多,那除了我们刷单的之外还有正常退货的啊,你不能把这些都给我们算上吧。

但是这个时候玩讼棍手段,就是摆明了欺负你的。

向阳生在团队里做了这么多年,也算是有点急智,这会儿赶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