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3章(第2页)

这里要明确一下,以前的时候,监护人不是被告,而是作为法定代理人来参与诉讼。

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但是经过实践后发现,这样做不利于诉讼程序的统一。

为什么呢,诉讼中无所谓,主要是执行阶段。

法定代理人不是被告,结果却要被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虽然道理都懂,但是诉讼程序是要讲究前后统一的。

所以在后面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都固定了,就是把监护人直接列为共同被告,这样赢了官司执行的时候也就有了法理依据。

戴欣荣把手中的材料仔细整理了一下,继续说道:“周律师,我看你把学校也列进去了对吧?”

“对,我认为学校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你看我那里有几份证据,我的当事人被打之后和学校反映,而学校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学校责任怎么承担这个问题老生常谈了,很多人都知道,说的简单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八岁以下的,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八岁以上到十八岁以下,或者是十六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这部分人,学校承担过错责任。

这两个很好理解,过错推定责任,你可以理解为举证责任倒置,只要出事学校就有责任,除非自己能证明已经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

过错责任就是原告正常举证,只要能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得由学校来承担一部分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