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名 作品
第379章(第2页)
这样就能推出一个结论,就是说几个学生的行为也涉嫌犯罪,涉嫌的是抢劫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
这里用到的是张明楷老师的理论。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其实在某个方面很像,比如都有威胁胁迫的行为,都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由此非法获取财物。
而张明楷老师认为,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是否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他用了一个比较有意思的举例来说明。
张三对李四说站住,把手机交出来,不然我就揍你。
然后李四把手机交了出来,这算什么,这算敲诈勒索,因为张三的行为没有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地步。
但如果张三是一个壮汉,手里拿着刀,李四是一个娇滴滴的弱女子,两人在一个小巷子里。
那这个时候张三说站住把手机交出来,哪怕不用说什么不给我就揍你之类的话,那也是抢劫罪。
因为张三的行为已经足以压制李四的所有反抗。(注1)
同理,放在这个案子里就是,之前郭子浩有的时候没钱,然后就会被对方各种殴打,而且这样的情况出现了很多次。
那么在这个时候,就可以认为说,对方长期的这类型殴打行为已经足以压制郭子浩的反抗。
在这个时候说要钱,不给就揍你,那就可以认定为抢劫罪。
而犯罪开始的时间是说出那句话的时候!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郭子浩的行为就有了正当防卫的基础。
虽然我们是成文法,但并不代表案例就没用了,法官判决某个案例的逻辑思维是可以学习然后用在类似刑案的辩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