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5章

最经典的例子就是现在的客服了。

把客服服务这个项目整体打包包给外包公司,一定要是全部,不能说我把单个员工包出去,那就不是劳务外包了。

那叫什么,那叫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

周云这边开始举证,就是他之前收集的那些证据,牛尚辉的证人证言经过公证,也就不用专门出庭。

汤梓浩的证据并不是很多,主要是两份合同,一份是人力资源公司和快递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一份则是人力资源公司和康伟伦签订的劳务合同。

举证质证没什么好说的,证据真实性都没问题,主要是关联性问题。

很快双方便开始辩论了。

周云率先开火:“虽然我方当事人和人力资源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是在工作过程中,很明显接受了分拣中心的管理!”

“根据《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之规定,发包单位不能直接管理与支配劳动者。”

“但是根据我方证据一和证据四,在工作过程中,很明显发包单位直接进行了管理,所以这是很典型的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三方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我方当事人与被申请方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不同,劳务派遣是有专门规定的,所以根据规定来就行。

大那是劳务外包不一样,关于这个的规定太散了。

主要还是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所以各地都出台了自己的办法。

核心问题就在于,劳务外包的承包方和这些具体干活的人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长三角这个规定里明确说了,劳务外包的承包方要与雇佣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但是有个问题,劳务外包的承包方可以是自然人的。

而两个自然人之间不能成立劳动关系。

所以周云没有直接拿出这一条,只是揪着“管理”来说事。

你说是劳务外包对吧,那按道理来说应该是你们公司来管理的,那为什么是分拣中心的人管呢。